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监考教师守则

发布时间: 2017-04-20      访问次数: 1455

 

1、教研室(学系)必须按照考试日程认真安排教师监考,确保大教室三位监考教师,中、小教室两位监考教师,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,严格执行考场纪律,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。

2、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,清查考场,检查、督促学生将书包、书籍、笔记本及个人通讯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,并检查个人通讯设备以保证处于关闭状态。对不执行考场规定的学生,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。

3、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,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楚或试题装订错误时,可予更换,但不得启发学生,不得与学生攀谈。

4、加强考场巡视,指导并检查考生正确书写答卷上的有关事项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时,先提出口头警告,并予以制止。发现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,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,并记录作弊情况及时向教务办公室报告。

5、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,不得擅自延长。监考教师在考前统一宣布考试时间,考试结束前10分钟,应提醒考生掌握答卷时间。终止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,坐在原位,待收完考卷点清后,方可宣布考生离场。考试结束时,应认真填写《考场监考记录表》交所在院、系存档,如有考试违纪或作弊,则将《考场监考记录表》交教务办公室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。

6、监考教师应以身作则,坚守岗位,不得擅自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吸烟,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,不得接待客人,不准抄题、做题,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。

7、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,对不听劝阻者,应及时与教务办公室联系进行处理。考试中遇有学生生病等特殊情况,不能坚持考试者,监考教师应立即向教务办公室报告,征得教务办公室同意后,对考生可作缓考处理,监考教师不得擅自作主。

8、监考教师违反监考守则,因袒护、包庇考生等原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,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,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,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。如擅离考场,读书看报放弃监考,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,未能坚持要求、督促学生遵守考场纪律,导致出现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现象,被执行考风监督任务的考场巡视员发现和确认后,将追究监考教师责任,视情节与后果严重性按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。

(9、10:关于巡视员等其他规定)

(转发自教务处网页)  

 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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